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程序败诉点总结(一)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程序败诉点总结(一)
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因各种原因特别容易忽视程序性要求,往往是实体正确,程序违法。特别是在处理职业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时,疲于应付,辛辛苦苦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经过会在程序上出现疏漏,迫于行政复议、诉讼的败诉压力不得不委曲求全。以下通过案例总结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败诉点,供大家参考与辩驳。
1.行政机关应当对被举报事项全面核查,必要时可通过书面形式与举报人确认其举报事项的真实含义。
2.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食品的,仍应进一步检查被举报人的销售记录台账,询问被举报人是否销售过涉案食品。调查时应当从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两个方向全面收集证据。
3.食药监部门应根据举报人提交的购物票据及产品实物照片进行现场核查,判断其能否初步证明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存在,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人提供产品实物及购物票据实物进行核对。
4.但要求被举报人协助调查(提供证据实物、询问笔录)应当以具体行政执法环节存在协助的现实需要和必要性为前提,避免不必要地加重提出举报事项的公民的负担。(行政程序合理性要求,以及不得增加相对人负担)
5.投诉举报阶段,只要能够获取初步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即应当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立案之后行政处罚程序中则要求全面调查收集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
6.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向举报人反馈案件办理结果,否则构成违法。但是,不对举报人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轻微程序瑕疵,可以不缺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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