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2 20:48:53 来源:中国食品网
目前的实际情况都是由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取,出处源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第十七条第二款:“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合并理解,似乎在案件稽查、事故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才需要直接抽样或陪同,其他的都由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抽样。
如此,好处显而易见。
委托的行政机关省事了,省去了许多抽样的麻烦、劳碌、责任。
检验机构也简单了,自己抽自己检,可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但问题来了,问题的核心是远离了食品安全监督的初心、目的和对行政监督在技术上的支撑。
委托单位的行政机关制定下达食品安全抽样计划,指定抽样品种、检验项目、抽样场所,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计划抽样检验,如此的流程带来的弊端:
一是缺少针对性。在指定的地方抽指定的品种,必然难以针对可能存在安全问题食品的抽样。
二是与行政监督脱节。受委托单位抽样,是就单纯的抽样而抽样,不会也没有资质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不可能以抽样为由头,先期进行检查,对来路不明、索票索证不全、直观判断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有效抽样。执法人员尤其是一线的执法人员,难以有效的应用抽样计划进行执法检查和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考虑检验成本和检验的难易,检验机构在抽样时,会选择检验成本低的、难度不高的、容易合格的品种抽样。因为正常情况下,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成本要高于合格样品。
等等。
之前,曾经强制坚持了由稽查执法人员抽样,但由于不被上层支持,稽查执法人员也反对,终于随了大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