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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期食品敢于说“不”

2018-12-13 10:08:34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12月1日在盒马鲜生上海金桥店购买了两听丽尔泰椰浆,到家后竟然发现该商品已经过期两个多月。微博一出,舆论哗然,官方客服表示愿意十倍赔偿,但是消费者并不知情,已经向有关部门投诉。据媒体爆料,这已是盒马鲜生门店一个月内第二次因产品日期问题被投诉。目前,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以销售过期食品立案,目前正在调查中。

其实,如果留意一下就会发现,关于过期食品的投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和网络,众多的消费者对此也似乎司空见惯。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过期食品顶多是处以十倍的处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都在相关条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照。但是何为情节严重?从已有的过期食品纠纷看,似乎还没有发现因为过期食品严重的,而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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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这十倍赔偿看,一般的食品都在几十元、上百元不等。就是十倍处罚,对于一些财大气粗的商家来说似乎也起不到什么威慑作用。有的甚至在时过境迁之后,还会卷土重来,再次销售过期食品。

如今,随着自身消费的成熟,笔者在购买食品时,基本都睁大了眼睛,使劲盯着食品包装背面上的保质期。然而,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会瞪大眼睛去买食品,有的人因为马大哈,或者形迹匆匆,不可能对食品保质期看得过细,稍有不慎就买回了过期食品。因为维权程序过于麻烦,或者不愿意在此事上与商家展开过多纠缠,很多消费者都会选择息事宁人,把过期食品一扔了事。而拿起法律武器,公开与涉事商家打官司的消费者,几乎是凤毛麟角。而有的商家在对食品过期问题上态度消极,存在侥幸、麻痹大意的心理或工作流程、退货等问题处理不当,没有把过期食品继续销售行为当作一个大问题来重视。

就在笔者写此文的同时,又发现媒体爆料了相似的新闻:不久前,耿女士入住上海某五星级大酒店,半夜想吃零食,却意外发现桌上放的坚果零食已经过期七个月。这个消费者立即与酒店方沟通,却被告知,不要声张,并愿意赔付。当媒体介入后,店方表示已经处理,事后酒店方在未与耿女士沟通的情况下,退还了耿女士两晚房费。据媒体此前报道,前不久,上海市旅游局对上海五星级酒店进行暗访,就曾发现客房内摆放的收费食品已过期。可见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并不在少数。

由此笔者感到,眼下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为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关方面应当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需要零容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应当高线处罚过期食品继续销售行为。从目前来看,十倍的处罚,似乎不关痛痒,涉事商家并没有受到致命的教训,而消费者也没有得到扬眉吐气的赔偿。因此十倍的赔偿上线应当大幅度提高,甚至到二十倍、三十倍。对涉事商家,如果一年内出现几次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可采取停业整顿乃至吊销执照的高线处罚。

为了使消费者买到放心食品,笔者还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所有食品经营单位,都要在醒目位置贴出举报电话,同时各个商家也要加强行业自律,优化食品安全流程,及时下架过期食品,对擅自销售过期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解决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并不难。关键是有关方面能从事关消费者的安全角度、关系到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考量这一问题。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在日常消费中睁大眼,对过期食品敢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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