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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过期食品被奖2毛 怎么回事?

2019-01-04 09:51:40        来源:澎湃新闻

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后者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0.2元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院,一审判处贾某某败诉。贾某某上诉。2019年1月2日,济南中院官方公布二审判决结果。济南中院认为,至少应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澎湃新闻,1月2日)

该案一审判处贾某某败诉,适用的是济南市食药监局和市财政局发布的《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济南奖励办法》)。该办法规定,“属于一级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贾某某买的食品金额2.02元,一审判决据此认为,奖励贾某某0.2元并无不当。

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奖励办法》),其标准为,一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或罚没款金额4-6%给予,不足2000元的,奖励2000元;二级奖励比例为2-4%,最低奖励1000元;三级奖励比例为1-2%,最低奖励200元,并规定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也就是说,“一级奖励”是最高规格的奖励。根据《国家奖励办法》,三个奖励级别的划分,是以举报者提供证据的程度划分,一级奖励为提供了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或直接证据的。本案中贾某某的奖励等级为一级,根据《国家奖励办法》,若按货值金额比例计算,应奖励2000元;若按罚没款金额5万元计算,在4-6%之间取中间数5%,应奖励2500元。可见,二审判决结果并未出格。

也就是说,两次判决结果给出的奖励金额相差1万倍,原因在于依据的规定不一样。

同《国家奖励办法》相比,《济南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有两个瑕疵,一是未规定最低奖励金额,因而闹出奖励0.2元的笑话;二是未规定按罚没款数额作为奖励基数,否则本案或可奖励5000元。

严格说来,《国家奖励办法》属于立法意义上的部门规章,而《济南奖励办法》只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因为济南市食药监局和市财政局没有地方规章制定权。在地方一般规范性文件若同上位立法不矛盾,适用起来有利而非有害于行政相对人时,还是可以承认其效力的。济南中院的终审判决难能可贵之处正在于,它承认两者都有效力,并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 的原则下判,责令重新奖励。

不仅如此,济南中院还指出,修订后的《国家奖励办法》将原来的最高奖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体现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对贾某给予奖励,符合立法目的。

在当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还相当普遍的形势下,司法机关旗帜鲜明地支持公民的“打假”行为,终审判决以“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适用法律,严格保护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之举报人的利益,体现了司法公正,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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