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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不规范 鞍山市某学校食堂被处罚

2018-11-29 13:59:36        来源:千华网

今年3月份,鞍山市某学校食堂因购进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面包粉,被市食药监局处罚。

简要案情

3月5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中学食堂进行了监督检查,在该单位食品仓库内发现标示“新库兹捏茨克面粉厂”生产的“雪兔牌高级面包粉”(原产国:俄罗斯,生产批号:07/09/2017,净含量:2千克/袋)4袋,该食品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随后,市食药监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该单位从某超市(另案处理)购进上述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面包粉,并拟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违法事实。市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及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本案中,涉案产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未依法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市食药监局依据本条款,全面分析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及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延伸

学校及托幼机构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因其服务对象多为未成年人,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现有学校及托幼机构餐饮服务提供单位1513家,其中食堂1139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5家,校外托餐单位359家。

近年来,市食药监局与市教育局密切配合,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不断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今年,我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在保证日常监管年度全覆盖的基础上,还开展了春秋两季的专项检查,共检查了学校及托幼机构餐饮服务提供单位1540家次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1316家次,发现问题168条,全部监督整改到位。市食药监局还就学校及托幼机构餐饮服务提供单位的食品安全组织了两次专题培训,两千余人次食品从业人员接受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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