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食品新闻| 美食推荐| 热点新闻| 深度观点| 食品辟谣| 农业消息| 金融财经| 健康养身| 企业品牌| 地方食品| 保健食品| 综合新闻 | 国际新闻
> 新闻 > 要闻 > 正文

小心!青岛这些饭店存在消费欺诈,千万别中招了!

2019-07-18 16:56:23        来源:大众网

记者刚刚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消费欺诈大整治专项行动截至6月,青岛市共立案229起,结案162起,处罚金额168.5008万元。为进一步宣传法律法规、净化消费环境、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第二批6类16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

一、使用作弊秤具称重商品销售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一)市南区陈氏渔妹子海鲜家常菜馆使用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1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市南区云霄路20—22号门头字号“美达尔烧烤海鲜大排档”实际执照名称为市南区陈氏渔妹子海鲜家常菜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店内海鲜区的电子秤具进行了检查,现场对该电子秤使用500克砝码称重,显示重量是650克,比实际多出150克,经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现场检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至案发时已使用13天。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陈氏渔妹子海鲜家常菜馆使用作弊秤具称重商品销售欺诈消费者,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违法行为。

(二)市南区台青小馆餐厅使用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9日,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南区湖南路34号的台青小馆餐厅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用该电子秤对500g标准砝码进行称重,当清零后放上500g砝码,显示称重重量为500g,接着分别按下“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单价7”按键时,显示的称重重量分别对应变成为525g、550g、600g、650g、700g、750g和500g,当事人承认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至案发时已使用29天。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台青小馆餐厅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违法行为。

二、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方中圆海鲜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南营社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方中圆海鲜酒楼的活海参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参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现场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参,涉案货值为351元,违法所得132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方中圆海鲜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属于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四)嘉禾海味轩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天目山路63号网点黄岛区嘉禾海味轩酒店的活海参进行抽检,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参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现场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参,涉案货值为870元,违法所得348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嘉禾海味轩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五)青岛嘉禾泽润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江东路319号青岛嘉禾泽润酒店有限公司的活海参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参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现场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参,涉案货值为705元,违法所得138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青岛嘉禾泽润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六)渔家大院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南营社区别墅区9号黄岛区渔家大院饭店的活海参进行抽检,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参已全部加工使用完毕,现场没有发现检测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参,涉案货值为375元,违法所得100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渔家大院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七)六汪鑫聚源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5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六汪镇丰台路西黄岛区六汪鑫聚源商店销售的香蕉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3月6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的同批次香蕉,涉案货值为23.92元,违法所得1.92元。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六汪鑫聚源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类案件

(八)即墨区家和福超市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6日,经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实,位于即墨市泰山一路253号的即墨区家和福超市从2015年开始,在经营中向消费者办理发放会员卡,会员卡背面印有“5、此卡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海滨超市泰山一路店所有,地址即墨市泰山一路253号”字样的格式条款等内容。截至案发,共办理发放上述会员卡6709张,剩余30余张未发放,当事人没有因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而获利,无违法所得。即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件分析:《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消费市场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会员卡中标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力,属于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的范围。家和福超市在会员卡上标注“此卡最终解释权归青岛海滨超市泰山一路店所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欺诈消费者。(芃芃)

上一篇:注意了!如果买进口饮料 你先先查查标签
下一篇:黄花菜“热”起来 助力当地脱贫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