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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雪饮用水被暴26个问题,再登“黑名单”

2018-11-09 14:29:48        来源:澎湃新闻

1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2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黑名单”中包含一家名为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峨眉雪公司)的企业。记者注意到,这家企业从水源地管理到出厂检验记录等八个生产环节,暴露出26个问题,可谓层层失守,触目惊心。企业为改善矿泉水口感,甚至在水处理车间用矿泉水原水经反渗透制得纯净水,按2:1比例与经超滤后的矿泉水勾兑混合,制得矿泉水成品。违反了国标中“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规定。

不仅如此,这家企业被挂上“黑榜”已不是第一次。从2016年开始,该公司接连因“商标侵权”“抽检不合格”等事项屡屡被曝光。

公开资料显示,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公司是综合性的专业饮料生产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03年2月,地处峨眉山万福西路9号,主营峨眉山矿泉水、峨眉雪碳酸饮料、植物蛋白饮料。

峨眉雪饮用水被暴26个问题,再登“黑名单”

灌装车间摆着杀虫剂

2018年6月5-7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峨眉雪公司进行飞检。

此次飞检共计发现26个问题。这些问题几乎涉及从水源采集到销售的所有环节。

据飞检警示函透露,在企业厂房里,水处理车间部分墙体未有效封闭;水处理车间、桶装水灌装车间、瓶装水灌装车间严重积水;厂区内紧邻瓶装碳酸饮料和矿泉水灌装车间,存放已使用的活性炭和硅藻泥等废弃物的露天水池未加盖,有异味逸出。

不仅如此,碳酸饮料和桶装水灌装车间内,未加装空气过滤净化装置和空气温度调节装置;桶装水灌装设备与两台不同型号的封盖压盖设备串联,大桶水桶口与停用的封盖压盖设备的机器零部件直接接触,有交叉污染的风险。

监管人员还发现,桶装水灌装车间存在人工封盖的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灌装与封盖设备应自动化,不得用人工灌装和封盖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为为改善矿泉水口感,在水处理车间用矿泉水原水经反渗透制得纯净水,按2:1比例与经超滤后的矿泉水勾兑混合,制得矿泉水成品。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5.3.2条款有关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的要求。

峨眉雪饮用水被暴26个问题,再登“黑名单”

按照有关条款规定,灌装线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沐浴,有关淋浴器不得少于2个。但该企业在厂房一层设置一间淋浴室(一个淋浴器),且生产人员未正常使用。桶装水灌装车间洗手更衣设施只有一个锈蚀严重的水龙头,干手设施也无法正常使用。

在桶装水灌装车间(清洁作业区)内,有多位食品加工人员的手提包、衣服、鞋子、手表、耳环等个人物品;车间内还有虫害痕迹,防蝇设施也被损坏。

桶装水灌装车间内,还存放一瓶抢手牌杀虫气雾剂。按照有关条款规定,杀虫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内,并有专人保管的要求。

在检验环节,该公司存在明显违规。监管人员2018年6月5日发现,在检查成品库已检合格品区域及待出厂装货车上,均发现生产批号为2018年6月4日生产的桶装矿泉水产品,但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6日,“存在成品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的情况”。

峨眉雪饮用水被暴26个问题,再登“黑名单”

此前曾被地方部门罚款5万元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峨眉雪公司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王加银,注册资本为6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矿泉水开采、销售,天然饮用桶装水、峨眉雪系列饮料生产、销售等。

该公司网站显示,其生产7个系列的桶装水,两种饮料和一个系列的“峨眉雪农夫”矿泉水。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该公司因各种问题登上“黑名单”,已不是第一次。

2017年3月,四川省食药监局抽检了餐饮食品、饮料等2类、528批次食品,峨眉雪公司生产的高端饮用天然矿泉水“峨眉山农夫”因抽检不合格登上“黑榜”。

而这款名为“峨眉山农夫”的矿泉水,也曾因商标侵权,2016年被杭州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峨眉雪公司在桶装水上使用“峨眉山农夫山泉及图形”标识,侵犯了农夫山泉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停止使用“农夫”字号。

记者注意到,“峨眉山农夫矿泉水”至今在该公司网站产品介绍栏。

2018年2月,该公司又因“违反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被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飞行检查警示函称,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峨眉雪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11月2日公布的飞行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情况表,峨眉雪公司整改情况为“整改完毕”。

附: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2018年6月5-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 1488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及厂区环境

(一)经现场查看矿泉水水源地,第一、二、三卫生防护区界未设置固定标志。不符合GB 16330-19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以下简称GB 16330)中3.2.4条款有关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的要求。

(二)经现场查看生产地址,生产企业的生产区建筑物距离市区马路不足15米。不符合GB 16330中5.2.3条款有关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m-20m的防护地带的要求。

二、厂房和车间

(三)水处理车间部分墙体未有效封闭。不符合GB 14881中6.4.1条款有关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的要求。

(四)水处理车间、桶装水灌装车间、瓶装水灌装车间严重积水。不符合GB 14881中5.1.2.1条款有关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要求。

三、设施与设备

(五)厂区内紧邻瓶装碳酸饮料和矿泉水灌装车间存放已使用的活性炭和硅藻泥等废弃物的露天水池未加盖,有异味逸出。不符合GB 14881中6.5.2条款有关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的要求。

(六)碳酸饮料和桶装水灌装车间内未加装空气过滤净化装置和空气温度调节装置。不符合GB 16330中5.6.10.1条款有关清洗及灌装车间应密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温度调节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以及GB 1269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中8.3.1.2条款有关清洁作业区生产前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对车间内空气进行净化的要求。

(七)桶装水灌装设备与两台不同型号的封盖压盖设备串联,现场发现大桶水桶口与停用的封盖压盖设备的机器零部件直接接触,有交叉污染的风险,不符合GB 14881中5.2.1.1条款有关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的要求。

(八)水处理车间及桶装水灌装车间的管道和设备严重漏水。不符合GB 14881中5.2.3条款有关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九)桶装水灌装车间洗手更衣设施只有一个锈蚀严重的水龙头,干手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6330中5.9.1.1条款及5.9.1.2条款有关龙头不得少于2个。洗手设施还应设有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干手装置(热风、消毒纸巾等)的要求。

(十)现场发现,桶装水灌装车间存在人工封盖的现象。不符合GB 16330中8.4.3条款有关灌装与封盖设备应自动化,不得用人工灌装和封盖的要求。

(十一)企业在厂房一层设置一间淋浴室(一个淋浴器),且生产人员未正常使用。不符合GB 16330中5.9.4.1条款及7.4.6条款有关淋浴器不得少于2个。灌装线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沐浴的要求。

(十二)现场发现,企业为改善矿泉水口感,在水处理车间用矿泉水原水经反渗透制得纯净水,按2:1比例与经超滤后的矿泉水勾兑混合,制得矿泉水成品。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5.3.2条款有关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的要求。

四、卫生管理

(十三)厂房二层碳酸饮料调配间墙壁顶棚有部分脱落破损现象。不符合GB 14881中6.2.1条款有关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十四)所有食品加工人员的工作帽不能将头发完全罩住。不符合GB 14881中6.3.2.2条款有关食品加工人员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的要求。

(十五)桶装水灌装车间(清洁作业区)内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如手提包、鞋子及衣物;多位食品加工人员佩戴手表、耳环等各种饰物进入车间,如水处理车间吴某某穿戴手环和手表、桶装水灌装车间童某某穿戴项链和戒指、碳酸饮料灌装车间梅某某穿戴手环和耳钉。不符合GB 14881中6.3.2.3条款有关进入作业区域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的要求。

(十六)桶装水灌装车间内有虫害痕迹,防蝇设施损坏;成品一库、成品二库及综合仓库未设置防鼠设施。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有关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十七)不能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养乐多香料(生产日期:2017.10.31,规格:20KG/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海洋牌活性炭的供货者的许可证。不符合GB 14881中7.3.1条款有关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

(十八)碳酸饮料配料室存放食品添加剂“柠檬白柠檬香精”(生产批号:15050401,生产日期:2015-05-04,保质期3年)“红茶香精”(生产批号:0412015000,生产日期20150401,保质期:1年)、“青柠檬香精”(生产批号:15050027,生产日期:2015-05-05,保质期:36个月)各1桶,已超过保质期,未及时进行清理。不符合GB 14881中7.3.3条款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六、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十九)碳酸饮料配料室存放的已称量待投料的柠檬酸、六偏磷酸钠、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无明确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8.3.6条款有关食品添加剂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的要求。

(二十)清洁消毒制度内容不全,未明确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缺少必要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回收桶及瓶盖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和不符合处理。不符合GB 14881中8.2.1.2条款有关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洗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的要求。

(二十一)桶装水灌装车间内存放一瓶抢手牌杀虫气雾剂。不符合GB 14881中8.3.5条款有关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的要求。不符合GB 16330中6.6条款有关杀虫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内,并有专人保管的要求。

七、检验

(二十二)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未按相应检验方法标准取样、检验。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有关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二十三)桶装矿泉水未按要求保留样品。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有关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二十四)2018年6月5日检查成品库已检合格品区域及待出厂装货车上均发现生产批号为2018年6月4日生产的桶装矿泉水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为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6日,存在成品未经检验合格即出厂销售的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有关食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要求。

八、记录和文件管理

(二十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未记录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记录人和审核人员未复核签名,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及14.1.2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二十六)抽查峨眉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180513、净含量:380ml)出厂检验记录,未记录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人员和审核人员未审核签名。不符合GB 14881中14.1.1.3条款及14.1.2条款有关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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