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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实施

2019-08-20 15:58:17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最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2019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此次发布《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2014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修订主要完善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涵义和范围、抽样程序要求、复检程序规定、抽样异议处理程序,强化核查处置措施和法律责任。

《办法》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同时,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评价性抽检以及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办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组织开展。

针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在权利义务告知、现场信息采集、封样、签字盖章确认等方面的区别,分别完善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对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做出规定。着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涉及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等各环节时限依法做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办法》规定复检备份样品确认由复检机构实施并记录,改变既往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三方确认的做法。严格抽样管理,要求抽样单位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严格检验标准,明确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严格承检机构管理,明确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采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临时限量值、临时检验方法或者补充检验方法。

此外,《办法》对法律责任有了进一步明确。一是依法加大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异议的处罚力度。二是强化信用惩戒,规定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除依法公示外,还要按要求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还要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强化承检机构管理责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规定市场监管部门5年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终身不再委托。四是强化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明确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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