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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举报四川郎牌“老郎酒”存在擅用专用质量标志,获赔偿

2019-10-25 11:20:17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由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郎牌“老郎酒”存在擅自使用“专用质量标志(地理标志)”日前有了结果。

据消费者介绍,经销商已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先行赔付。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前向消费者办理告知书((成锦)市监投举办告[成2019]29号):

一、收到你的投诉举报后,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锦江区瑞海超市(成都市锦江区皇经楼一街57号)进行检查,该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现场发现该店有“郎牌郎酒(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产品标准号;GB/T26760,生产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在售,其正面标签有“郎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三、我局已责令锦江区瑞海超市停止销售上述产品;

四、我局已将相关情况函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并请求其协助调查相关事宜,在收到回函后我局将根据回函内容做进一步处理。

记者把以上情况告知了郎酒集团市场部何太国经理,至发稿前未得到回复。

消费者投诉举报理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地理标志网(www.cgi.gov.cn)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没有老郎酒。

二、老郎酒使用的是产品标准,不是原产地地理产品标准。

消费者认为作为中国名酒及四川白酒的骨干企业,应当在规范使用国家标准、标志中发挥带头作用,然而却出现乱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对此感到遗憾。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是专用质量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春节期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此次行动旨在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规范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并将严格依法处置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于专项整治以及日常巡查发现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从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依法依规严格做好处置工作,大力净化节日市场环境。

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 杨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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