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5 16:01:03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据媒体报道,7月13日,经常在某超市购物且有保留购物小票习惯的成都市市民周先生发现,收银员在收银小票上盖了一个印章,印章上写着,“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周先生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的公示告知,这个做法属于主动免责,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超市相关负责人解释,此举主要是为了防范职业打假人以“调包”形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甚至是以“调包”的方式牟利,给超市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但是,超市企图通过“免责盖章”方式防范职业打假人“假打”,其实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相反,只会误伤到真正的普通消费者。
从法律角度说,“免责盖章”属于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最多只能起到提醒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换而言之,即便超市在购物小票上盖了“免责印章”,但只要消费者购买到了过期食品,仍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进行维权和索赔。而且,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时并不会以有无“免责盖章”作为判断超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而是以事实为依据。
再者,职业打假人如果真的以“调包”方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然后“打假”,这不是知假买假打假行为,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敲诈勒索行为,超市完全可以选择用法律维权。目前,超市都可以无死角进行监控,职业打假人有没有以“调包”形式将不属于超市的过期食品带入超市,完全在超市的监控之下,超市只要调取监控摄像头就能自证清白。
事实上,超市要防范极少数职业打假人的“假打”,自我保护,与其靠没有法律效力的“免责盖章”,不如强练内功。超市要完善内部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专人定期检查食品有没有过期,及时对临期食品进行下架处理,避免过期食品继续上架销售。只要超市没有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根本不必害怕职业打假人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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